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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再保险:过去、现在与未来

   日期:2021-02-24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作者:王国军    浏览:119    评论:0    
核心提示:  处于保险行业生态链的顶端,再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综合实力的象征。再保险机制也是统合、引领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有力抓手。  对于农业保险,尤其
 

  处于保险行业生态链的顶端,再保险是一个国家保险业综合实力的象征。再保险机制也是统合、引领保险业发展的一个有力抓手。

  对于农业保险,尤其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而言,农业再保险的作用更是无可替代。值得庆幸的是,农业再保险机制的价值正在逐渐被各界所认识到,只不过仍尚未完全清晰,在一些关键的方面尚未形成共识而已。

  自2007年中央财政开始补贴农险保费以来,我国农业保险迅速发展,在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农产品市场稳定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时至今日,我国农业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供给侧格局:5家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经营有农业保险业务的29家综合性财产保险公司同台竞争;大型保险公司和中小型保险经营主体各展其能;生产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天气及价格指数保险等多种产品形态共存;有政府财政补贴的政策性保险和没有财政补贴的商业性保险相互补充,为农场、传统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较为丰富的产品和服务。然而,与原保险市场发展比较稳健相对的是,农业再保险的作用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2020年12月31日,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农再)正式开业,这家由财政部、中再集团、中国人保等机构发起成立、注册资本高达161亿元的农业再保险公司承载着怎样的期待,或者应该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

  2014年之前,农业再保险基本上是由各家保险公司自由选择向中再或者在中国保险市场上开展再保险业务的国际再保险巨头分保,因分出公司业务规模有限、议价能力较低,原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合约中并不占优势。但因为农业保险有财政补贴,原保险和再保险公司在风险和利润上基本上能够达成一个微妙的平衡。打破这个平衡的动因是中再在国内农业再保险市场中的份额较低而财政补贴的农险保费有通过再保险渠道“外流”之嫌。同时,再保险过度分散的局面以及原、再保险公司之间交易行为的短期化使国家农业大灾风险保障体系中再保险层面存在明显的短板,亟须补齐。

  在此背景下,由中国人保等23家当时具有农业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和中再集团旗下的财产再保险公司共同发起组建中国农业保险再保险共同体(以下简称农共体),旨在从行业层面建立起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形成农业保险风险分散集成平台,发挥农业再保险主渠道的作用。

  五年多来,农共体累计承担了1.07万亿元的农业再保险风险责任,支付赔款及手续费约300亿元,在农业再保险市场上的份额最高达到了50%左右,为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的改革和产品创新、制度创新提供了再保险支持。

  五年的时间,农共体这个初级的再保险形态已经基本完成了统合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历史使命,需要向更高层次的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过渡。这不仅仅是因为农共体疏散的组织架构和较低的行政层级,更重要的是它难以担当未来再保险机制作为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主渠道的重任,也难以担当未来整合与引导农业保险体系并构建新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而推动中国农业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的重任。

  应该说,农共体是一个由当时条件决定的典型的过渡性制度安排,但这个过渡性的制度安排仍功不可没,尤其是助推了政府部门对农业再保险价值的重新审视,各界对农业再保险作用的认识又前进了一大步。国家级农业再保险公司——中国农再的成立被赋予了担当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主导者,国家引导农业保险向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者以及国家农业巨灾保障体系构建者的责任。

  首先,基于再保险机制的政策撬动功能,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向应就此发生重大变化:中央财政补贴应逐渐以再保险的形式撬动农业保险的发展,即从补原保险向补贴再保险和原保险并重,然后逐渐过渡到以补贴再保险为主,以再保险机制撬动原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以此为抓手,主导我国农业保险向“普惠型农业保险”+“补充型农业保险”模式转变:所有的农业生产者,不论大农户还是小农户,不论是种植业,养殖业,还是林业的生产者,都可以获得基本的风险保障,由政府全额补贴保费。而保障程度更高的补充型的农业保险则由农业生产者自愿参加,按照供求关系,形成市场化的保险费率,政府通过原保险和相应的再保险提供部分保费补贴,在这样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下,农业保险保障的重点目标群体将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转变,同时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将整合农业大灾保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构建起坚固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最后形成中国独特的一体化、多维度的农业保险体系,以制度优势向世界第一大农业保险市场迈进。

  其次,基于再保险机制的资源汇聚功能,中国农再应该作为国家农业大灾风险保障机制的核心,构建、整合、沟通中央与地方政府大灾基金、保险公司大灾准备金,利用十年左右的时间形成“原保险+再保险+政府”三个层次的国家农业大灾风险基金池,以应对农业大灾风险损失,从而缓冲农业大灾对国家财政的冲击,并承担起市场化农业救灾关键职能。

  再次,基于再保险机制的信息集成功能,中国农再应该加大研究开发的投入,在农林牧渔业的农业风险管理、风险区划、费率厘定、产品创新、服务提供、科技赋能等方面成为中国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智库,引导中国农业保险市场的未来发展方向。

  如果中国农再的定位准确,这个机制一旦成型,作为整合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机构,中国农再就可以真正将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

  当然,以中农再目前的架构,为达到上述目标,似乎也面临着一些难题,如中农再的政策性质与股份制公司之间的矛盾以及政策导向与商业利益的冲突。

  但实际上,这些问题与其说是公司组织结构的问题,倒不如说是观念理念的问题。国际上已有先例可循,如美国的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FCIC)就是通过掌控了财政补贴农业保险的渠道,便形成了较低分保费率、强大信息集成、完美数据积累、标准再保协议、公允利益分享的一整套机制,从而主导了美国农业保险市场的发展。

  这里之所以说它是观念理念的问题,正是因为中国农再是否能够发挥上述作用,切入点和关键点就在于明确中国农再的职能定位,特别是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观念和路径的转变。此点一破,则其他将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作者系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院长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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