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明确,保险公司总公司经营农业保险业务,应当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并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备相对独立、完善的农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与设立在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的全国农业保险信息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对接,能完整、及时、准确报送农业保险数据信息。此外,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80%以上;其中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及最近两个季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
《通知》要求,不具备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省级分公司不得以共保的形式参与当地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共保体要加强自身管理,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强化风险管控,鼓励适度竞争和创新,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此外,保险机构不符合条件经营农业保险业务的,由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人民日报 》( 2020年06月15日 10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