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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经发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需求与融资约束调查报告》发布

   日期:2019-12-04     来源:经济日报    浏览:171    评论:0    
核心提示:  调查报告显示,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生产性金融需求旺盛。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面临供给型信贷约束,实际获得的信贷有所上升
 

  调查报告显示,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生产性金融需求旺盛。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面临供给型信贷约束,实际获得的信贷有所上升,但仍面临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新型经营主体融资困难主要可以从新型经营主体自身和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等方面寻找原因。未来,建议通过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开展信贷支农行动、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改革等手段,解决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难问题——

  当前,了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状况,对于及时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需求、缓解融资约束,进而推动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与融资约束状况如何,融资困难因素有哪些,信贷约束对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产生了哪些影响,需要深入探究。

  实际贷款额上升但仍存资金缺口

  调查发现,共有114个合作社(总计705个有效样本)和174家龙头企业(总计366个有效样本)受到总体信贷约束,其中29个合作社和43家龙头企业受到需求型约束,85个合作社和131家龙头企业受到供给型约束。

  什么是供给型信贷约束?报告采用3种机制来识别。第一,金融机构基于非能力因素所实施的信贷配给,导致申请贷款被拒绝,包括“担保能力差”“自身经营状况差”;第二,经营主体所获得的信贷额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经营主体获得贷款遇到了一定困难;第三,获贷农户实际获得的最大一笔正规贷款规模小于其期望贷款规模。满足上述任意一个条件则被视为受到“供给型信贷约束”。

  新型经营主体获得贷款的比重较普通农户更高。2017年有17.34%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获得了借贷款,比普通农户高2.47个百分点;分别有31.62%的受访合作社和40.71%的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16.75个和25.84个百分点。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经营主体中,受访家庭农场/大户2017年平均获得的贷款金额为33.32万元,是普通农户的3.84倍;受访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一笔贷款平均金额分别为85.04万元和610.47万元。

  但是,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为严重的经营资金缺口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调查发现,分别有18.87%的家庭农场/大户、26.40%的合作社和68.49%的龙头企业存在经营资金缺口问题,比普通农户分别高出4.17个、11.7个和53.79个百分点。即使在获得正规信贷的经营主体中,仍分别有26.20%的受访家庭农场/农户、33.49%的受访合作社和43.24%的受访企业贷款资金无法完全弥补资金缺口,较普通农户分别高出5.69个、12.98个和22.73个百分点。新型经营主体存在着更普遍的贷款金额无法填补经营资金缺口现象。

  纵向比较来看,新型经营主体的信贷规模与资金缺口不匹配问题有所缓解。由于2017年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存在经营资金缺口的比重较上一年度略微下降了0.43个百分点,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平均信贷规模较上一年度增加了18.28%。因此,2017年度在获得贷款的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有26.20%的经营主体仍存在资金缺口无法填补问题,虽较上一年度下降了4.23个百分点,但仍比普通农户高出5.69个百分点。

  多数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贷款期限与投资期限不匹配问题。调查结果显示,受访合作社和受访龙头企业在近3年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贷款期限分别为1.81年和2.42年,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受访合作社比重达70.05%,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受访龙头企业比重达51.39%,皆超过半数。由此可以看出,新型经营主体中存在着投资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现象,面临着不得不将短期贷款用于长期投资问题。

  借款需求主要面向生产经营

  新型经营主体的土地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明显更大。首先,调查发现合作社是土地经营总面积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类型,平均土地经营面积达到了2296.40亩;其次是龙头企业,2016年受访企业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783.24亩;最后是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土地经营规模为152.42亩。

  新型经营主体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普通农户更大。龙头企业是固定资产规模最大的新型经营主体,受访企业平均固定资产价值为8.89亿元;受访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平均固定资产价值分别为200.66万元和38.74万元。

  由于投资回收期较长,新型经营主体面临着更严重的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受访普通农户固定资产总投资回收年限几乎为0,新型经营主体则面临着固定资产投资收回年限较长、存在资产流动性约束问题,尤其是龙头企业回收年限达到了0.67年,有21.38%的受访龙头企业固定资产现有总投资回收年限超过了2年。此外,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大户回收期限分别为0.54年和0.42年。

  相比于普通农户,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发生的是生产性借款。2016年度和2017年度受访家庭农场/大户的所有借入款中分别有91.26%和88.53%属于用于以农林牧渔业生产为主的生产性借款,分别比普通农户高出61.11个和54.75个百分点。在生产性借款中,47.58%的受访企业将借贷资金主要用于扩大生产规模,如引进新技术和新品种、进一步投资和收购原材料等,比合作社高出30.82个百分点。合作社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呈现分散化和多样化的特点,比较合作社和龙头企业两种类型受访主体中各自排名前三位的生产性借款用途占比之和,合作社前三位生产性借款用途(由高到低分别是:购买化肥、饲料、农膜等生产资料,基础设施建设和购买机械设备)占比之和为66.21%,低于龙头企业18.46个百分点。

  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融资难

  调查显示,自身原因和外部环境导致了融资困难。其中,自身原因一是自有资金比重高,名义信贷需求不足。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在成立时自有资金投入占总投资额的平均比重分别为81.74%和78.58%,自有资金比重普遍较高。比较获得正规金融机构贷款和没有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可以发现,在曾经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中,平均初始自有资金投入占比为71.24%,比没有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低15.37个百分点。

  二是期限长的资金需求难以满足。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1.81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3.86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2.13倍;对于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龙头企业,其获得的最大单笔贷款平均期限为2.42年,预期贷款平均期限为4.19年,是实际贷款期限的1.73倍。同时,实际获得贷款的受访合作社和受访企业中分别有57.80%和66.43%的经营主体存在实际贷款期限短于贷款预期期限情况,因此,多数新型经营主体实际获得贷款期限低于预期。

  三是财务管理水平低。受访家庭农场/大户中仅有31.63%的经营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会计核算,尽管这一比重较普通农户高出近20个百分点,但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仅有39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56.52%)设有专职会计,349个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49.43%)设立了成员资金账户,记录成员与合作社的经济往来。

  在外部环境因素中,一是农业保险发展滞后。首先,农业保险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的覆盖面相对较窄,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24.70%的家庭农场/大户、33.10%的合作社和30.68%的龙头企业购买了农业保险。其次,现有农业保险产品投保范围小、补偿率低,难以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保需求。在未购买农业保险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有83个受访合作社(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1.44%)和51家受访企业(占未办理保险有效样本的30.54%)因为灾害少不需要农业保险。

  二是农地经营权抵押在实践中遭遇困境。调查结果显示,截至2017年,在获得过正规金融机构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中,分别只有19个受访合作社(占有效样本的7.95%)和24家受访企业(占有效样本的15%)获得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

  信贷宽松有利于生产运营

  在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中,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采用设施农业(日光温室、塑料大棚)的比重为37.10%,比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占比高出2.0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合作社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60.27%,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占比高出了11.86个百分点;在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中,采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比重达到了83.22%,比未获得贷款的企业占比高出17.12个百分点。

  此外,在是否采用电商平台销售的问题上,获得贷款的受访新型经营主体也明显更多地采用电商这一新型销售形式。在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中,开始涉及电商形式销售的受访经营主体比重较未获得贷款的家庭农场/大户高6.22个百分点;7.80%的获得贷款受访合作社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合作社比重高2.09个百分点;44.97%的获得贷款的受访企业已经开始采用电商销售,比未获得贷款的龙头企业占比高21.89个百分点。

  由此可以看出,获得贷款的新型经营主体因信贷约束相对较为宽松,在生产层面能够有更为充裕的运营资金开展设施农业建设或标准化生产,在销售层面也能够开展电商平台搭建等销售渠道升级工作。

  多措并举缓解融资难

  为了缓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建议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创新农村金融信贷产品,迎合新型经营主体的生产性借款需求。2017年,《关于加快构建政策体系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中提出,要“改善金融信贷服务”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这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应该切准当前新型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主要集中于生产性借款这一现实条件,有针对性地设计相应的金融产品。

  第二,进一步开展信贷支农行动,完善财政税收政策,着力解决新型经营主体“两个不匹配”问题。由于问题主要是由于新型经营主体有别于传统经营方式,对土地和固定资产的投资规模和期限都有所增加。因此,需要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支持力度,针对不同主体,综合采用直接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定向委托、以奖代补等方式,增强补贴政策的针对性实效性,使农机具购置补贴等政策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第三,适度放开多种抵押贷款限制,解决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的信贷约束问题。由于农业保险发展滞后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难以真正实行等金融门槛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营主体的信贷获得,因而有必要更积极地探讨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未来处理,积极推动厂房、生产大棚、渔船、大型农机具、农田水利设施产权抵押贷款和生产订单、农业保单融资,同时鼓励发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稳步扩大农民合作社内部信用合作试点。

  (经济日报社中国经济趋势研究院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课题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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