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农业部、国家粮食局、农发行和中储粮总公司等六部门联合下发《201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预案》明确了最低收购价格水平和执行时间,即2010年中晚籼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0.97元、粳稻1.05元;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等八省(区)执行最低收购价收购的时间为2010年9月16日至2010年12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等东北三省为2010年11月16日至2011年3月31日。今年中晚籼稻、粳稻最低收购价每市斤同比提高了0.05元和0.1元。
《预案》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应指导和督促委托收储企业严格执行收购质价政策,既不能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能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各有关部门应定期进行会商,准确判断市场价格水平,当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水平时,中储粮有关分公司及其直属企业和委托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最低收购价收购,严禁通过各种方式抬价或变相抬级抬价收购。为稳定市场预期,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较多时,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可暂缓轮入,并按管理权限适当延长轮换空库期。
《预案》要求,各级农发行要切实做好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按照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有关要求,严格审核发放收购贷款,及时足额保证资金供应。同时,要加大对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资金使用情况的核查力度,对违反收购质价政策的要坚决停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