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干县人民政府日前以干府[2012]16号文件出台《余干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
《余干县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办法》规定:凡在本余干县天然水域、滩涂(鄱阳湖的渔业,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从事采捕、养殖、种植水生动、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渔业资源费年征收标准按其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的前三年平均年总产值(不含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户值)的l-10%的幅度确定。具体征收标准为:从事专业捕捞作业的按2%的比例征收,从事兼业捕捞作业的按4%的比例征收;脚网、爬网、壕网、堑秋湖、鸬鸟等应限期改革,淘汰的渔具渔法,在限期内使用的,按10%征收;经批准专项采捕特定地方性资源(含特许捕捞河蟹、银鱼和蚌、鳖、鳝、泥鳅、虾、螺蛳等)按5%的比例征收;经批准从事开发利用天然大水面拦网和网箱养鱼的可低于平均征收标准征收,也可以在头两年内优惠减免。
养殖水域渔业资源费年征收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征收标准为:常规水产养殖按每年每亩3元的标准征收;特种水产养殖按每年每亩4元的标准征收。
凡收购天然水域的河蟹、银鱼和蚌、鳖、鳝、泥鳅、虾、螺蛳等特种水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按其收购总额的4%征收渔业资源保护费。
专项采捕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的,按其收购总额的6%征收。经济价值较高的渔业资源品种,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执行。
    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按其收购总额的10%征收。珍稀水生动植物的品种,按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的《江西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执行。因从事科研活动的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经批准采捕珍稀水生动植物的除外。
渔业资源费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使用范围是:购置增殖放流用的苗种和培育苗种所需的配套设施,修建渔港(避风港)及有关安全设施;为增殖保护渔业资源的科学研究提供经费补助,为渔业资源监测和渔业水域环境监测提供经费补助;购置、更新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有关的渔政公务车、船,改善渔政管理设施;为保护特定的渔业资源品种,借给渔民用于转业或者转产的生产周转金,但不得作为生活补助和流动资金;宣传渔业法律法规所需经费。    
作者:江西余干县水产局 江高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