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标准渔港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农〔2012〕50号,以下简称《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舟山市海洋与渔业局于2012年9月17日联合下文发布,《办法》将于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
该《办法》是根据《中共舟山市委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渔业的若干意见》、《舟山市渔港建设和渔港管理办法》、《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渔港设施维护项目与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结合舟山市标准渔港建设实际,在原《舟山市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舟财农〔2008〕51号)基础上修定。
2013-2017年,舟山市财政设立标准渔港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包括标准渔港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渔港建设资金)和标准渔港维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市渔港维护资金),支持全市的标准渔港建设和维护。
《办法》明确了标准渔港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渔港建设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浙江省标准渔港建设与提升“十二五”规划》的标准渔港;渔港维护资金补助对象为列入《浙江省沿海标准渔港布局与建设规划(2007-2020年)》,且建设项目已通过验收的渔港。
渔港建设资金的重点补助范围为防波堤、护岸、码头,以及道路、系泊、消防、监控、通讯、导航、测报及监管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陆域配套有关的道路、桥梁、消防等公用设施;维护资金的重点补助范围为渔港公益性设施维护,主要是渔港码头、护岸、防波堤等公益性设施的维修、加固与改造等。
对所在渔港未获得过2008-2012年市标准渔港建设补助资金的新建项目,属国家中心渔港,每个项目补助600万元;一级渔港,每个项目补助250万元;二级和三级渔港,每个项目补助80万元;等级以下渔港,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对标准渔港提升项目,属国家中心渔港,每个项目补助500万元;一级渔港,每个项目补助200万元;二级和三级渔港,每个项目补助70万元;等级以下渔港,每个项目补助20万元。
 该《办法》的发布施行,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标准渔港建设与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