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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日期:2012-11-03     浏览:586    评论:0    
核心提示:路区委办〔2008〕137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2008年12月8日)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

路区委办〔2008〕137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2008年12月8日)

 

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关于2007年农民负担检查情况和2008年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8〕5号)和《关于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管“五项制度”的通知》(浙农监〔2008〕2号)精神,切实加强农民负担监管,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现就做好我区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清形势,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

随着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召开,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出台,农村改革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逐步推进,我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已由过去的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务必保持清醒的头脑,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平安路桥”,构建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克服松懈和消极情绪,坚持做到“思想不松懈、政策不松动、工作不松劲”,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这一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到实处,确保农民负担继续减轻不反弹,切实维护和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完善制度,科学构建减轻农民负担源头防范机制

各镇(街道)和有关涉农部门要针对新时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科学构建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源头防范机制。

(一)坚持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审核制”。依法设立、调整、清理及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物价、财政部门须会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共同审核、联合发文;依法设立、调整、清理及取消涉及农民负担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物价、财政部门应会同农民负担监管部门共同审核。建立涉农负担收费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二)完善涉农税收、价格与收费“公示制”。相关部门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活动后,要及时公布清理结果。对涉农价格和收费有变化的,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农民信箱、村务公开栏、便民手册等进行宣传,确保公示效果。要把国家支农惠农资金落实、到位等情况,纳入村务公开。

收费公示牌由区物价主管部门统一制作。收费公示牌原则上应置于村务公开栏旁,方便群众阅看。涉农收费单位也应在其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内容。区物价主管部门应根据涉农收费项目的变化及时调整收费公示内容。

(三)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各镇(街道)要不断完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村级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而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活动的,坚持“村民自愿、群众受益、量力而行、民主议定、程序规范、合理限额、使用公开”的原则,进一步规范筹资筹劳的对象、程序、标准和使用范围。要积极探索村民民主议事机制,引导农民主动参与民主议事,自觉自愿出资出劳。要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各镇(街道)负责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对违规筹资或擅自改变用途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及时退还违规所筹集资金。按照区定标准对违规筹集并已使用的劳务给予相应补偿。对违规操作者,应依法、依纪处理。

(四)严格执行村级公费报刊订阅限额制度。村级报刊订阅严格按照省定标准执行村级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发现公费订阅报刊超限额的,依照“谁征订、谁负责”的原则严厉查处。严禁将报刊订阅完成情况纳入村级集体及个人的年度考核。新闻出版部门要承担起责任,严禁违反规定强行摊派和征订报刊。对摊派发行单位,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三、突出重点,加大对涉农案(事)件的查处力度

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针对当前农民负担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治理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社会综合治理、土地征用和安置等方面损害农民利益、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

(一)重点治理中介服务组织的强制收费。依法成立的中介服务组织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有偿服务。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设立前置条件并协助中介服务组织进行强制收费;严禁行政事业单位职能分解给中介服务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严禁中介服务组织依仗行政事业单位职权,不遵循自愿、委托原则实施强行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抬高收费标准。

(二)重点治理协会组织的强制收费。依法成立的协会组织,必须严格遵守《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条例》和本协会章程规定,坚持自主办会、自主管理、自我发展的原则。严禁借助行政手段胁迫入会,强制收取会员费;严禁向会员和非会员强行摊派。

(三)重点治理村级组织的乱收费。村级组织不得超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设立项目向村民收费,或效仿行政事业单位向村民恢复收取国家明令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承揽行政事业单位和中介服务组织向村民收费的委托。严禁克扣、截留、挪用被征地农民合法的劳力安置费和土地补偿费;严禁擅自抬高农民用水用电价格;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四)进一步强化涉农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浙江省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浙委办〔2003〕11号)和区委有关规定进行纪律追究。对农民负担年度考核较差、明查暗访问题较多、涉及农民负担信访量大幅增加和发生恶性群体性农民负担案(事)件的镇(街道)和部门,给予黄牌警告,对责任人进行约谈,对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实行综合治理。对在治理期内没有达到整改目标的,纳入重点监控,取消其在监控期内获得综合性政治荣誉和奖励的资格,并按规定追究其责任。坚持涉农负担案(事)件通报制度。

四、加强领导,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镇(街道)要以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近民亲民为民观念,切实把当前农村减负工作抓实抓好。

(一)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各镇(街道)要健全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构,成员由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党委领导为组长,分管农业农村工作的政府领导为副组长,组织、宣传、纪检监察、农办、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负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落实专人负责和财政预算经费,真正形成有权管事、有人理事和有钱办事的工作机制。建立镇(街道)、涉农收费部门联络员制度。

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成员单位职责,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区农林局(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决定;规范管理并监督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以及劳务的提取、管理和使用,全面推行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与财政、物价部门联合审批和检查涉及农民负担的收费项目、标准;协同区纠风办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

2、区纪委(监察局)、区纠风办:负责监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监督涉农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法规、规章、政策,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以及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案件;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轨道。

3、区委组织部:负责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制度;把好领导干部的考核、任用关,不得提拔和重用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不力、引发重大事件或恶性案件的有关责任人员。

4、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新闻单位宣传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法规和先进典型,通报有关涉农案件;制止报刊乱摊派。

5、区法制办:负责政策性文件中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审核把关;审查、监督各部门和镇(街道)涉农收费政策出台;监督处理涉农违法行政行为。

6、区财政局:会同物价、农监办从严审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7、区发改局:会同财政、农监办从严审批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加强农村价格和收费管理,会同财政、监察、农监办推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加大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涉农价格和收费违法行为。

逐步构建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二)层层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明确各涉农收费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本系统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负总责。具体责任按照《关于建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责任制的通知》(浙委办〔2002〕24号)规定执行。

(三)建立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网络。在全区范围内选择2个镇(街道)、3个村、20户农户、3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民负担动态监测点,由区、镇(街道)两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农民负担信息收集和汇总分析,及时掌握和反馈有关动态情况。动态监测内容包括上交集体款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生产性收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集资摊派、义务教育收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政府补贴补偿等。动态监测应实时反映农民负担变化情况,以及时发现和反馈存在问题为目的,实行重大事项、突发事项实时报告制度。

全区在各镇(街道)聘任1名区级农民负担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各镇(街道)根据当地实际聘任农民负担监督员数名。切实发挥农民负担监督员监督、举报职能作用。强化涉农负担案(事)件月报表制度,每月初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将上月涉农负担案(事)件发生情况逐级上报。

(四)建立农民负担预警机制。当某一监测指标值出现异常或同一地区一段时期内同类农民负担信访件重复发生时,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当立即调查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政府分管领导和上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报告信息应包括发生事件的初步原因、可能波及范围、可能危害程度、可能延续时间、提醒事宜和应采取的相应措施等。

(五)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坚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不断完善其考核办法,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联合成员单位做好对镇(街道)和区级涉农收费部门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年度考核。重点对政府和涉农收费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政策落实、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把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纳入党风廉政责任制和部门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领导的政绩和干部的任用挂钩。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和涉农收费部门,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并列为次年度的重点监控对象。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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