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280元从旧货市场淘到的"金丝铁线"瓷器,被拍卖公司形容为"器形靠谱,有品相、有卖相","起拍价怎么也得5万元"。
中国文物学会文物鉴定委员会副会长张宁鉴定名为"金丝铁线"的瓷器为20年以内的仿品。拍卖行:若修改相关法规,很多藏品无法上拍
采写:收藏周刊记者 韩帮文
天价迭出,纪录连创。最近几年,艺术品拍卖行业风生水起,拍场日趋火热。而汉代玉凳争议、宋徽宗《千字文》被疑作假、徐悲鸿油画赝品风波、唐大禧被拍卖画作系仿作等事件,一再将拍卖会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
“拍卖行没有藏品真伪鉴定程序”,收藏家马未都直斥拍卖界呈现无序乱象。多家拍卖行则表示,根据拍卖法“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没有真伪鉴定的义务,无需对赝品担责,甚至有拍卖行称,若为赝品担责,则无法开展业务,“关键是谁能鉴定真伪”。
当前,修改拍卖法“不保真,不担责”的呼声逐渐高涨。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已有代表建议修改完善拍卖法以遏制“拍假”现象,而业内人士则表示,无需修改,“买到赝品只能怪走了眼”。
现状
新手玩收藏大多无异于赌博
书画目前是市场最大热门品种,但赝品比例也最高。在《百家讲坛》开讲《写实徐悲鸿》的著名收藏专家吕立新谈到,近年拍场上的5000件徐悲鸿作品,仅有5%是真迹。换言之只有250件是真迹,其他都是假的。而陈丹青也曾表示,自2005年始,拍场上已出现了他的24幅赝品。
市场人士指出,古代书画和近现代书画具有不可再生性,市场上的书画两成是真迹,八成是赝品,大师拍品九成是赝品。“在赝品占八成的书画拍卖市场,即便是老玩家有时也很难保证不失手,对新手而言无异于赌博了。”该人士感慨。
当今的书画拍卖在资本的炒作下,已沦为一个高度投机的市场。有的投机性买家甚至直言:“拍品真假无所谓,只要自己有差价能赚钱就行!”正是在这种浓厚的投机氛围下,2011年春拍中不少千万元以上有争议的作品,如齐白石的《新喜图》,以1782万元顺利成交,也就不足为奇了。
人大代表
修改拍卖法遏制“拍假”
在赝品事件频出的大背景下,很多人开始反思,拍卖行为何能明目张胆地卖假货?又为何大多能摆脱法律的追责?
“都是拍卖法第六十一条惹的祸”。该条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李彦军指出,正是这样一条被所有拍卖公司搬到企业管理办法和拍品画册首页的免责条款,成为了制造和拍卖赝品者的免死金牌。“藏家买到赝品后只能认倒霉,走司法程序基本赢不了”。而广州皇玛负责人彭国杰同样称,“没有听说谁打赢了官司”。
“如果连真假都不保证,让买者自己去现场看,实际是涉嫌商业欺诈”。国家文物局副局长宋新潮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如是表示。对此,李彦军建议,在艺术市场没有成熟的背景下,仅靠道德自律不足以保证拍品的真确,“只能依靠完善法律”。而就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人大代表、安徽省文联副主席钱念孙表示,目前拍卖法中的部分条款滞后于现实发展,建议修改完善,以遏制“拍假”现象。
“一些从事文物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将此条款适用范围扩大到全部拍卖标的,以此为根据拍卖赝品并逃避法律追究责任。”钱念孙介绍,现在部分拍卖企业特别是从事文物和艺术品拍卖的企业,在“拍卖图录”或“拍卖标签”中对拍卖标的所作的文字说明,包括作者、年代、来源、特点、优劣评价等,时有不实之词,客观上对买家正确判断拍卖品的真伪、价值等起到误导作用。
拍卖行
真伪难定是艺术品市场的特质
目前这种修改拍卖法的呼声,在广州皇玛负责人彭国杰看来,并不可行。“理论上站得住脚,但现实中无法操作。”他认为,没有完全权威中立的鉴定机构来确定拍品真伪,是拍卖行不能担责的主要原因。
“怎样才算权威呢?”彭国杰举例说,大鉴赏家谢稚柳和徐邦达曾对同一件作品的真伪作出完全不同的判断,而且谢稚柳对同一件作品的鉴定结果前后不一。“他们是大师,都不能形成统一观点,更何况现在的鉴定人才与机构呢?”他直言,在艺术品鉴定方面,根本没有办法确立所谓的权威。“既然没有办法确定鉴定权威,一件艺术品的真伪就很难说清楚,而拍卖行自然没有必要为此担责”。彭国杰表示,真伪难以确定正是艺术品市场的特质。“拍卖行的交易是双向选择,不是强买强卖,如果买到了赝品,只能怪自己走了眼。”
彭国杰直言,如果要废除“不保真,不担责”的条款,拍卖行的业务将无法开展,“至少很多藏品没有办法进拍场”。他认为,要想避免赝品纠纷,目前最主要的还是依靠行业自律。“大品牌拍卖行为了自己的信誉,肯定不会肆意上拍假货,否则,只能被淘汰”。而正是源于行业自律,他对赝品泛滥并不担忧,“不会影响艺术市场的发展”。
广东省拍卖业协会会长雷敏对此观点表示认同。“拍卖是市场行为,不保真不担责是国际惯例,行业自律是确保真品的最主要手段”。她认为,如果有拍卖行不慎买了赝品,工商部门不能将其一棍子打死。
教你一招
拍到赝品可依法维权但要约束拍卖行还得修改法律
如果从拍场上买到假艺术品,难道真的必须自认倒霉?法律界专业人士向记者表示,面对风行的“拍假”现象,艺术品市场也并非无法可依。
拍卖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违反此条规定,则拍卖无效,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同样,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赝品侵害的消费者,可以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权。该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等等。
不过,他同时指出,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文并不是完全针对拍卖行“拍假”现象。“都是勉强的擦边球,不足以制裁拍卖行”。在李彦军看来,要约束拍卖行杜绝“拍假”行为,最终还是要修改拍卖法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