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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农残超标 种菜卖菜都受罚

   日期:2009-08-26     作者:农脉网    浏览:268    评论:0    
核心提示:  人们的菜篮子里中总少不了蔬菜。在逛超市、农贸市场的时候你会留意,蔬菜是不是“绿色”的。这两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通

  人们的菜篮子里中总少不了蔬菜。在逛超市、农贸市场的时候你会留意,蔬菜是不是“绿色”的。这两天,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正在审议通过一系列条例,其中有一项就是修改《杭州市蔬菜农药残留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年来杭州开始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蔬菜质量安全,但该制度的实施需要进一步的法律支持。”杭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对蔬菜生产者没有规定检测义务,没有规定蔬菜生产要进行记录、经销档案等措施。在此次修订中,《条例》在这些方面都有了改进。

  这棵青菜谁种的?

  以后全能查清楚

  《条例(修订草案)》第五条,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新增了蔬菜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即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蔬菜的质量安全承担责任。按规定对其提供的蔬菜出具追溯凭证,并附具相应的产地信息、产品合格信息、经营者信息。

  同时,为确保该制度有效实施,有关部门将加强对蔬菜从生产到销售到食用各环节的追溯凭证管理。目前通过各环节出证出票、索证索票来实行溯源,今后条件成熟后可利用科技手段实行追溯码管理。

  另外,为使蔬菜质量追溯管理制度有强制执行力,《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九条对蔬菜生产者、经营者不按规定出具追溯凭证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按规定出具追溯凭证的,分别由农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卖问题菜的

  以后要重罚

  有关蔬菜农药残留的监督管理,将重在预防和规范。因此《条例(修订草案)》在措施设置上,比原《条例》更侧重生产源头管理和经营要求规范。

  比如修订草案第六条规定,在生产环节,鼓励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通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方式建立规模化蔬菜生产基地,以便为抓好源头生产创造条件。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则要求蔬菜生产企业、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规模化蔬菜种植大户建立蔬菜生产记录,并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上市蔬菜农药残留状况进行检测。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没有对个人生产者设定上述记录和检测义务,《条例(修订草案)》基于现实情况也没有做强制性要求,但并没有把个人生产者置于管理之外。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并在第二十五条对个人也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个人生产者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同样会受到惩处。”杭州市人大相关负责人说。若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蔬菜的,由农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责令其追回已经销售的蔬菜,对违法销售的蔬菜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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