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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立法

   日期:2009-07-27     作者:农脉网    浏览:165    评论:0    
核心提示: 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行业可设立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小城镇户籍、非农户籍人员可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应为每位成员设成员账户;鼓励和

    农业休闲观光和民俗旅游行业可设立合作社;符合条件的小城镇户籍、非农户籍人员可加入合作社;合作社应为每位成员设成员账户;鼓励和支持合作社成员依法开展内部资金互助服务……一系列带有都市型现代农业气息的条款写进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昨天召开的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该《办法(草案)》进行了初审。

  200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促进了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达2650余个,覆盖种植、养殖以及农产品销售加工等领域,成为带动农民增收的重要途径。但本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还存在规模小、服务功能较弱、带动作用有限等问题,在扶持政策、政府部门职责等方面缺乏具体法规支撑。为此,本市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要求,旨在通过立法的形式,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增加和细化一些支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措施,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服务职责。

  根据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现状,《办法(草案)》规定,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传统家庭手工艺品、民俗旅游、农业休闲观光以及农业科技服务、农业机械作业等行业的农民,可设立合作社。在农民成员身份界定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随着本市郊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农民已转为非农户籍,但依然从事农业生产或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此,《办法(草案)》对农民成员的界定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拥有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小城镇户籍人员、非农户籍人员,可以农民身份申请入社。

  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制度方面,《办法(草案)》明确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为每位成员设立账户,成员可用实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办法(草案)》还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进行了完善,在政府资金扶持、产业政策倾斜、促进产品生产与市场销售的渠道对接、鼓励龙头企业领办、提供金融服务、允许开展资金互助、完善农业保险等方面做了较为全面的政策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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