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农业部昨日发出《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重申农地农用原则,实行“三不得、三禁止”: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用地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通知》规定,设施农用地包括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农用地,性质不同于非农业建设项目用地,按农用地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