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农业保险条例(草案)》,这是继5月份国务院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稿后,《农业保险条例》在立法进程中取得了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我国农业保险将有法可依,推动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将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
会议认为,为分散和转移农业风险,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保护农民利益,有必要制定农业保险条例。条例草案明确了农业保险业务经营主体和经营规则,规定国家采取保险费补贴、税收优惠等措施支持发展农业保险。
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子良在接受《农村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全国农业保险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随着《农业保险条例》的即将出台、实施,农业保险事业将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据记者了解,《条例》所规定的“农业保险”与之前的概念有一定的区别,并非广义上的涵盖农村、农民和农业的“三农”保险,而是指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即种养两业保险。《条例》界定具体,当然也就相对缩小保险的经营范围。
过去保险学界和业界一直呼吁农业保险的“政策性”,现在《意见稿》也将农业保险定位于“国家补贴的商业保险”,即在政府公共财政补贴支持下的商业保险运作。
多位农业保险专家表示,随着农业保险相关细则的逐步推进,我国农业生产,包括农林渔等的抗风险能力将大幅提升。在对农业保险进行原则性安排确立制度框架、统一规则的同时,还应加快对具体配套措施的细化完善,尽快解决农业保险经营中存在的一些现实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