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转变渔业经济发展方式,鼓励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提高渔业生产作业效率, 近期,我省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规定,出台了《浙江省高耗能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淘汰更新补偿办法(试行)》。《办法》规定凡本省籍从事国内海洋渔业捕捞生产的组织或个人,证书齐全有效,在2012年1月1日以后办理木质国内海洋捕捞渔船报废拆解,在拆解后拟上缴渔船功率指标或拟建造钢质或其他新型材质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
我局根据《办法》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申请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证明》、《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等材料,会同财政部门逐船逐项核实,并在补偿对象所在乡镇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已向省局上报资金补偿申请。目前,我县符合条件的木质渔船共计41艘,主机功率2658.54千瓦,申请省级财政补偿资金共55.83万元。
《办法》的实施,对惠及广大渔民群众和进一步推进我县海洋捕捞的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