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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收入分配制度 提高农民工收入

   日期:2010-03-23     作者:农脉网    浏览:126    评论:0    
核心提示:  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由计划

  我国宪法规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行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改革开放以来,按劳分配制度的基础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在实现了“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政策目标的同时,全社会收入水平也在整体上得到了极大提高。但另一方面,在收入差距拉大的过程中,在区域和行业间也出现了收入过度悬殊的现象,在现阶段,分配不公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问题,而利益受损的群体中最突出的是已经成为我国现代产业工人主体的农民工。

  首先,农民工工资整体上低于城镇职工工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资料,2006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1001元,同期农民工工资性收入为16486元;2007年全国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4932元,农民工工资性收入为19143元;2008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9229元,农民工工资性收入为22207元。收入差距比较大。

  其次,农民工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据有关专家调研,农民工大多从事苦、脏、累、险的工种,基本上靠透支体力和延长劳动时间取得收入,工作环境差和劳动强度大远非城市劳动者可比。农民工的工伤、医疗、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权益保障不到位,类似“开胸验肺”的事件时有发生。迄今为止,大部分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仍没有正式劳动合同,有“合同”也被雇方设定了苛刻条件。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农民工就业培训严重不足,子女教育困难,住房条件很差。

  再有,农民工难以融入城市,导致他们的生活成本居高不下。农民工不仅收入低、待遇低,而且即使作为城市建设者也不能参加城市的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据统计,2008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0210万人,而农民工总数为22542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为14041万人。城镇职工总数为16169万人,跟进城务工农民相差不多。

  现阶段我国的农民工问题,是发展方式不科学、经济结构不合理的表现。扭转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的比重偏低、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偏低的偏向,才能调整好经济结构,形成投资、出口、内需协调推动经济发展的格局。而要解决好农民工问题,关键在于各级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环节,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应当大力推进,从而为提高农民工收入清除制度障碍。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支持帮助农民工提升谈判能力。应当通过“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把分散的农民工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劳资双方对等谈判的格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充分发挥工会的作用应当是一个现实选择。比如说,只要农民工提出申请,农民工输入地的工会组织,就应当介入企业工资的集体协商;同时,只要农民工提出申请,农民工输出地的工会组织也可以介入企业工资的集体协商,由工会在综合工人利益诉求的基础上代表工人进行薪资谈判。

  第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激励用工单位形成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各地政府应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发布逐步提高的最低工资标准,并且严格监管、强制企业执行。同时,应当明确把确保农民工健康及其待遇作为企业承担的一项社会责任。作为企业要坚决遵纪守法,爱护企业的员工,搞好劳动保护,不断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和保证按时发放。可以通过有关机构的监测,对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都有提高并且达到一定幅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

  第三,为农民工提供全方位、较高质量的公共服务,降低农民工在城市的生活成本,提升农民工工资的含金量。政府部门应把农民工和城市居民同等对待,他们的就业、子女入学、医疗、社保、住房等等都应得到政府的保障。政府机关应格外重视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对涉及农民工的法律,比如劳动合同法等一定要严格执行。城市政府应当专门为农民工建造廉租房。可以建立健全政府考核机制,由有关机构直接调查作为服务对象的农民工,对为农民工作出了较好公共服务的政府部门及官员给予激励,对公共服务质量低下的部门和官员进行批评和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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