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29日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并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与2月5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暂行办法最大变动是返乡农民工的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可以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农民工在城镇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农民工参保可“二选一”
过去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调换工作岗位后很难转移、保持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转移,但是费时费钱费精力,让农民工望而却步。因此,跨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难一直是农民工退保率高的主要原因,大量的农民工在返乡或者是跨城市就业时,集中在春节前批量退保。
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将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最后这句“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早前2月5日公布的《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仅规定农民工达到待遇领取年龄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才可以转入户籍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而此次暂行办法的规定意味着农民工可以在城保与新农保间自由选择,从而将城保和新农保打通。
昨日,人社部养老保险司副司长尹志远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说,目前很多农民工退休后都可能会选择返乡,只要符合条件,农民工可以自由选择享受城镇养老保险还是新农保。
对于新农保待遇要低于城保的疑问,尹志远认为,农民工可以自己权衡究竟哪一个更加有利。新农保目前在试点当中,未来还有完善的空间,对农民来说,领取上也更加便利。总之,要给农民工自由选择的权利。
尹志远介绍,未来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还在讨论之中。
单位缴费转移12%额度未变
尹志远表示,过去不同统筹地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能叠加的制度模式,严重弱化了养老保险的保障功能,而且阻碍了劳动力在全国范围内的正常流动和合理配置。
暂行办法再一次明确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计算方式: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对众所关心的统筹基金部分的接续,仍沿用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的规定——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对于参保年限累计接续的规定,暂行办法指出,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退休人员,仍然沿用200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