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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新规发布 农民工参保有法可依

   日期:2009-12-31     作者:农脉网    浏览:182    评论:0    
核心提示: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困扰城镇企业职工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终于迎来解决的曙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29日联合

    据上海证券报报道:困扰城镇企业职工多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终于迎来解决的曙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29日联合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表示,将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信息查询服务系统,发行全国通用的社会保障卡,为参保人员查询参保缴费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术服务。

  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办法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中明确提出农民工养老保险转移接续问题,这对推动城镇化进程将是一个极大的促进。”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对本报记者表示。

  据通知中的第九条规定,农民工中断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其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农民工返回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其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按前述规定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与城镇职工同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农民工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此外,农民工在城镇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在农村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衔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杨燕绥表示,农民养老保险的转移接续问题一直是“老大难”问题,以前一直是属于地方统筹,现在制定新的办法之后,能够维护农民工享受全额养老保险金待遇的权益,很大程度上会促进农民工就业,增加农民工进程务工的积极性,这对于推进城镇化来说,也是解决了很大的后顾之忧。

  日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把统筹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推进城镇化结合起来,大力拓展发展空间。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在城镇就业和落户作为推进城镇化的重要任务,放宽中小城市和城镇户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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