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促进农村社会和谐发展,这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其重要性和意义在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文件中都有阐述,中央领导在近期的讲话中更是一再强调。具体贯彻、落实中央精神,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这是县、乡两级党委政府在新时期农村工作上的新任务。
完成这项新任务,首先要提高党政领导的思想认识,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文件所阐述的高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实施10多年来,全国各地在落实法律上差别不小,各地农民享受“自治”权利的程度不尽相同。问题的关键在哪里?关键在县、乡两级党政机关。重视依法保障村民权利的地方,当地农村的基层民主就能快速发展;否则,其当地农村的基层民主进程就会滞后。而各地出现的农民越级上访事件,多数与当地的民主进程滞后有关。因此,首先要使县、乡党政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在推进工作中,要重视舆论宣传,广泛发动群众。“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党是领导核心,群众是“自治”主体。只有把群众发动起来,党的任务才能顺利完成;也只有让广大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发表意见、建议,“民主自治机制”才能不断完善,进而营造和谐社会。
我们应该看到,广大农民虽然参政议政的意识增强了,但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还很欠缺,需要“补课”。因此,县、乡两级党政部门要利用各种媒体、会议、活动等,宣传党的政策、要求,普及有关“村民自治”的法律、法规知识,调动村民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并使其提高参政议政水平。
完善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需要各级党政领导花大力气去抓,应该制定工作计划,将任务细化,不能“从口头到口头”、“从文件到文件”;要按照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中,使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