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东坑坪村小组的村民来说,他们追讨水源之路无疑是艰难而悲壮的。无论持续不断的上访,还是5人被刑事拘留后继续和矿场对峙,这些情节都无不生动地体现了这一点。
当看到这一幕时,读者难免会发出这样的感慨:村民维权咋就这么难?然而,我们经过理性分析后便不难发现,此事从一开始就决定了发展方向。
事情源于2006年11月东坑坪铅锌矿场排水巷的开通。
作为一个合法的开采企业,东坑坪铅锌矿场对矿井中的暗流进行疏通,排除安全隐患,自然有法可依。然而,就在矿山疏通暗流的同时,也让地下水改变了方向,从而使东坑坪村几百亩耕地丧失了灌溉水源。因此,就出现了一个矛盾:要么不采矿,恢复水流方向;要么开采,农民土地失去灌溉水源。
其实,矛盾的双方分别是两种利益,分别由两个主体所拥有。矿山代表国家利益,采矿的利益由当地政府享有,尽管东坑坪矿场是私人开采,但这并不能改变其国家利益的本质。灌溉水源代表着集体利益,利益主体是东坑坪村。因此,东坑坪村和东坑坪铅锌矿场的冲突,本质上是东坑坪村和当地政府的冲突。
尽管在法律上,不论是国家利益,还是集体利益,都同样受到法律保障,都不容侵犯。但利益主体在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不同的利益主体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在这次利益冲突中,当地政府既是国家利益的享有者,也是国家利益的维护者。而东坑坪虽然是集体利益的享有者,但东坑坪村的利益却要由当地政府来进行维护。当这两种利益发生冲突时,由于它们实际上是“吨位”不均等的利益,因此受保护的程度也不一样。道理很简单,阳山县政府在此事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
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政府对水流改向解释的清楚明了,而对灌溉水源被截断的现状只字不提”,以及“政府每次调研都是到矿山,而对路过的村民不过问一句话”。
在这种情况下,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诉诸司法途径,通过第三方来裁判双方的争执。但这并不意味着政府在调处此类纠纷时,便可以无所作为。其实,如果政府在调处时能做到依法办事,尽最大努力去平衡双方的利益,这类问题并不难得到解决。反之,如果政府将解决问题的正常途径都堵死,那么离政府想要的和谐局面只会越来越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