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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立法不是为了追堵小商小贩

   日期:2009-07-31     作者:农脉网    浏览:191    评论:0    
核心提示: “三聚氰胺奶粉”等一个接一个食品公共安全事故,终于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的跃升,说明从立法

    “三聚氰胺奶粉”等一个接一个食品公共安全事故,终于催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由“卫生”到“安全”的跃升,说明从立法者到公众对“餐桌问题”的关心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已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事关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都作了详尽而颇具创新的规范,也将一些领域监管的立法工作,交给了地方,其中对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管理,就授权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地方立法,予以规范。

    授权地方政府立法管理小作坊和小摊贩,有充分的理由——考虑到我们国家地域辽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一,相应的规范应当有所差别,对此作全国统一的规定较为困难;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监管特别复杂,国家立法机关对此研究不够或来不及作较为深入的研究,不支持对此进行国家层面的立法规范。不争的事实是,国家立法机关把对小作坊和小摊贩监管的立法,授权给了地方人大常委会,仅此就足以说明,小作坊和小摊贩的管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什么人在小作坊里“小打小闹”?什么人摆个小摊沿街叫卖?凭着在城市里日常生活的经验判断,他们无非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城市里下岗的“4050”们。这些人除了会做个豆腐、炸个油条之外,并没有其他更高水准的谋生能力;对他们中的多数人来说,国家和政府并没有为其提供一个有稳定收入的工作岗位,他们是自己弄了一个小作坊或摆了一个小摊子,自己创造条件实现宪法中赋予他们的劳动权利。

    千万不要把这些小作坊和小摊贩都赶到农村去,因为他们中很多人就是从农村来到城里的进城务工人员,其中不少还是城市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回到农村,他们到哪儿去找他们产品的消费者和服务的接受者?由于支付不起高额的成本也达不到标准化的要求,小作坊的产品难登大雅之堂,也进不了各色门槛很高的超市,却能满足那些低收入人群的消费需求。在城市的一个角落里给他们一方谋生的地盘吧,当今地道的城里人往上数三代,不也是像他们那样颤巍巍地行走在城市边缘的乡下人吗?当我们挤上了公共汽车时,千万往车厢里挪一挪,以便给晚上车的人们留一小块立足之地。此情此理,值得立法者再三斟酌、拿捏。

    令人难以置信又不得不承认的事实是,迄今为止,发生在我们国家的重大食品公共安全事故,无一例外地都发生在一些看上去不会出事的大企业身上,虽然他们达到了这个或那个标准,通过了这个或那个验收,持有这块或那块金字招牌。“三聚氰胺奶粉”是如此,其他事件也一再证明了这一点。反观那些小摊贩和小作坊,他们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一般都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用的,比较直观、易辨,就像豆腐是否变质、猪头肉新鲜不新鲜,凭肉眼就可以判断。同时,由于他们大都小本经营,纵使出现一些问题危害面也不大。有鉴于此,立法者运用国家权力,动用立法资源加以监管并选择监管手段时,除了服务之外,还只能是服务。

    立法者尤其不能忘记的是,一些为人们广为诟病的城市管理队伍,正日复一日地制造政府和弱势老百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给社会和谐带来一个又一个难题。我们千万不要因为食品安全的配套立法,再搭建一个执法机关把小摊贩们赶得鸡飞狗跳的舞台了。在和谐社会构建上,我们只能不停地活血化瘀,而不能火上浇油。

    从这个意义上说,如何规范藏身街头巷尾的小作坊和游走在城市边缘的小摊贩,正考验着立法者的良知和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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