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食品行业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2008中国食品博览会上,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专家、学者热议的重点,在“食品安全与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有专家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一稿、二稿吸纳了一些国外经验,包括可追溯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诚信制度等。(11月10日《现代金报》)
将国外先进理念引进我国法律体系,常常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事实上,在国际法律制度中,日本的食品安全法算是非常严厉的,其中的“一律标准”就很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在国家确定三鹿婴幼儿奶粉受三聚氰胺污染之后,国务院法制办就在最短的时间内,起草了一部行政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该条例于10月9日由国务院公布实施。然而,一杯奶催生一部法,多少有点无奈,紧接着三聚氰胺又出现在鸡蛋里,当然不可能再出一部《鸡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否则法律将多如牛毛。
10月7日,针对为非作歹的“三聚氰胺”,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发布公告,制定三聚氰胺在乳与乳制品中的临时管理限量值,发布了《原料乳与乳制品中三聚氰胺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可是,这个标准并不让人乐观,也难以彻底阻断食品中的“化学幽灵”。化学物品不仅种类繁多,而且日新月异,假如再冒出些个四聚氰胺、五聚氰胺来,我们又该如何应对?食品监督不能陷入穷于应付的怪圈。
日本的做法就颇具超前性。在日本的食品安全法中,最突出的就是“肯定列表制度”。这是日本为加强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包括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 残留管理而制定的一项新制度。该制度要求:食品中农业化学品含量不得超过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对于未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其在食品中的含量不得超过“一律标准”,即0.01毫克/公斤。这个“一律”标准,覆盖了所有农业化学品和食品,因而被称为最苛刻的标准。
“肯定列表制度”设定了进口食品、农产品中可能出现的799种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5万多个暂定限量标准,对涉及264种产品种类同时规定了15种不准使用的农业化学品。我国目前的限量标准仅涉及农业化学品200余种,限量指标不到3000条,差距非常明显。
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尤其需要积极借鉴和研究“一律标准”,以便形成一种确定的预期,消除可能存在的“薄弱环节”,真正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