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毛皮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年第41号)、
《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7号)等文件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适用于企业向环境水体的排放行为,动植物油、硫化物、六价铬、总铬排放浓度限值也适用于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向设置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排放的水污染物的浓度控制要求,由制革和毛皮加工企业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根据其污水处理能力协商确定。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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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1的说明:
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
单位原料皮基准排水量:指用于核定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原料皮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现有制革及毛皮加工企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表2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