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主要农作物品种警示使用、暂停推广及主导品种推荐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增产增收作用,加快丰产、质优、抗性好、适应性强的品种的推广,切实维护种子使用者、生产者、经营者、选育者的合法利益,根据《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和农业部第44号令《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审(认)定或四川省97年前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是指《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农作物品种。
第四条审定时间长、推广面积小、生产上发生安全问题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市品审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可警示使用一年。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建议暂停推广:
1、审定时间超过八年(以品种审定公告时间为准)的“两杂品种”,近三年全市累计推广面积在15万亩以下,武陵山区近三年累计推广面积3万亩以下。
2、品种特性明显改变、优良种性严重退化、病害严重,发病程度达感病级数以上,生产上出现难以克服缺点、缺陷的。
第六条生产主导品种推荐,以市统计局和市农业局联合调查统计的“两杂”品种种植面积为依据,调查统计该作物种植面积在全市前20名的品种、武陵山区种植面积在前5名的品种,作为市品审会建议推荐的生产主导品种。
第七条警示使用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市品种审定委会讨论通过后发布;推荐生产主导品种由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议意见,市品种审定委员会审核后发布;建议暂停推广品种由专业委员会提出建议意见,市品种审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上网公示,然后报市农业局发文公告暂停推广。
第八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