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近日发布2007年第8号公告,终裁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存在倾销,并由此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损害,决定自今年2月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依据最终裁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17%—35%不等)向我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
据悉,被调查产品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原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广泛应用于食品、医药、石油化工、造纸、纺织、饲料、发酵、铸造、建材等工业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税则号为:11081300。
马铃薯淀粉反倾销案于2006年2月6日立案,经过初步调查,商务部于2006年8月18日发布初裁公告,决定对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决定公告后,商务部继续对倾销和损害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调查。经过进一步调查,商务部终裁认定上述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并对中国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