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
农产品上市前,会有定期的农产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公布,保证食品的安全。《广州市农药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昨日提交审议,其中对农药经营、使用、监管提出了一系列严格规范。经营者必须在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岗。
据了解,1995年颁布的《广州市农药使用管理规定》已经不适应当下社会发展。昨天提交的《草案》扩大了适用范围,强化了经营和监管领域。其中规定,农药经营人员应当参加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核,考核合格的领取合格证书。经营者还要建立农药经营账册,在购药时,应当向供货商索取农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复印件,将农药产品与产品标签或者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并进行质量检验。否则,将可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
《草案》提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上市前的农药残留监管,定期组织检测,并依法发布农药残留检测公告。但是,同时要求相关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对农药产品进行商业推介。否则,可能面临行政处分。
《草案》在农药使用方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施用剧毒、高毒农药,或者在城市公共绿地施用农药,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不得在河流、湖泊等地清洗药器械。除国家允许使用的杀鼠剂外,其他农药不得用于灭鼠。否则,造成农药事故的,最高可能面临3万元的罚款。一旦发生农药事故,要立即向当地农业、卫生、公安或环保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