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科技部和财政部共同上报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日前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规定》对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的归属明确了以下原则:一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形成和知识产权,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二是国家根据需要,保留对科研项目研究成果无偿使用、开发、使之有效利用和获取收益的权利。三是承担单位作为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无正当理由不实施转化项目成果、影响公众对成果的应用时,政府有权予以干预。四是项目承担单位转让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时,成果完成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