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批准,我国对出口大米、小麦、玉米增值税实行零税率,最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此专门下发了有关通知。
该《通知》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大米、小麦和玉米的商品范围及税则号列作了明确规定,具体出口退税率由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后另行下达。出口上述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在出口时免征销项税,应退税款按下列公式计算:应退税款=出口货物计税价格×13%;出口货物计税价格=按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的该批出口货物购进价格,具体计税价格由出口企业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成本核算办法计算确定。
《通知》指出,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上述货物,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等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手续。出口企业在申报办理退税时,须提供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