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土资源部了解到,我国将从3月1日起实行《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该《办法》对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实施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暂行办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办法》指出,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办法》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范围作了调整。《办法》规定,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及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为避免一些争议案件久拖不决,《办法》对调查处理工作的期限作了原则规定。《办法》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