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因食用了问题农产品而受到损害,可以向出售问题农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商和销售商要求赔偿。这是今年11月1日将在全国正式实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里规定的内容。
22上午,由国家农业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普法周”活动及现场咨询会拉开了帷幕。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5种农产品不得销售,其中包括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如若发现上述情况将会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处以最高两万元的罚款。
农业部工作人员介绍,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以上农产品的,消费者食用后受到损害,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也可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一旦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除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