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7月1日施行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以下称《规定》)已于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三次常务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议通过,并以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57号令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57号令宣布,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4年11月15日发布的《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84]农[机]字第42号)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农机维修服务也在不断壮大。据统计,目前全国一、二、三级及专项农机修理点达到23.4万个。这些维修网点遍布全国各地,是农业机械高效运行的保障,在农机化服务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然而,就总体情况而言,农机维修网点装备状况各异,维修技术水平不一,农机部门对农机维修质量的管理既重要又有较大难度。1984年11月15日,原农牧渔业部和国家工商管理局曾经联合颁布实施《全国农村机械维修点管理办法》,20多年来,在加强农机维修网点管理,促进农机维修质量提高上发挥了积极作用,农机维修服务的市场化、社会化和多样化空前发展,该《办法》虽然经过1997年和2004年两次修订,但修改的内容不多,已经不适应农机维修质量管理的需要,制定新规定已属必要。
《规定》共6章30条,主要涉及到农机维修资格审批、维修业务分类分级管理、农机维修日常管理、维修质量监督检查等内容。《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维修者应当具备符合有关农业行业标准规定的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等条件,取得相应类别和等级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并持《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农业机械维修业务分为综合维修和专项维修两类。综合维修根据技术条件和服务能力,分为一、二、三级。《规定》还明确了各等级农机维修点的维修范围。
保证和提高农机维修质量是《规定》的主要内容之一。《规定》明确了农业机械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农业机械因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规定》明确了整机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是3个月。
《规定》在“罚则”一章明确提出,未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从事维修业务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并于5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违反《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