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办法
2000年6月16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条 为加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满足人民用药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生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对象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种植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第四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安排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五条 中药材生产扶持资金重点安排以下项目:
第六条 项目的申请、上报和审查程序: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家经贸委审定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实施项目,项目完成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检查,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生产扶持项目的进展情况、中药材生产扶持专项资金使用决算和决算说明。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管理责任制,配备专人负责,明确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