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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知识问答

   日期:2006-11-10     作者:农脉网    浏览:110    评论:0    
核心提示:  (一)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

  (一)什么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划分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两种,并在其他条文中规定了不同的管理措施,但它们的法律地位是相同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于1988年12月10日经国务院批准,1989年1月14日由林业部、农业部发布施行。名录中列入陆生野生动物330多种,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大熊猫、金丝猴、长臂猿、丹顶鹤等共90多种;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小熊猫、穿山甲、黑熊、天鹅、鹦鹉等共230多种。

  (二)什么是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在法律意义上,也就是指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一般来讲,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一定的数量或者相对较为珍贵。对这类动物除了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外,还要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管理。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九条的规定,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应当指出,已经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不得列入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摘自《野生动物保护法问答》)。

  (三)哪些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管辖范围。根据该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珍贵、濒危的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一级、二级和省级政府规定重点保护的种类。这类动物的名称都在国家和各省公布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有四五百种,但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并不太多,有的也不很普遍,如各种鹿、熊、猴子、灵猫、牦牛、麝、孔雀、勺鸡、锦鸡等;另一类是有益的、有重要经济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国家林业局已于2000年公布了这类动物的名单,总共有1700多种,涉及目前农村养殖的种类比较多,如貉子、麂子、果子狸、麝鼠、山鸡、雁鸭类、鹧鸪类、蛙类、蛇类及一些经济昆虫类等百余种。此外,根据国务院批准颁布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规定,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家禽家畜除外)也分别列为国家和地方(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四)“家养”动物还是不是野生动物。有些农民朋友问,我养殖的种类已经繁殖多代,成了“家养”动物,而且其他地方也在养,甚至加工、经营已形成规模,还算不算野生动物了?这里要告诉农民朋友,是不是野生动物,并不是根据繁殖了多少代或者动物所处的场所,即圈(笼)养还是野生状态来决定的;凡是前面讲的那两类动物名单里的种类,不论野外的还是圈(笼)养的,包括它们繁殖的后代,都是野生动物,都要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进行管理。这是因为它们虽经多代饲养,并没有发生生物学上的变化,从外观和遗传方面与野外的相比也没有改变。比如山鸡(环颈雉)经过长期饲养,已经很普遍并形成很大规模,但由于没有经过定向培育(例如杂交育种)的过程,养殖场所养的和野外的山鸡是无法区分的,所以仍然属于野生动物。

  (五)国家允许农民养殖野生动物吗。大家知道,野生动物是一项宝贵的自然资源,保护这项资源的目的,除了维护自然生态环境外,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满足社会上的一些需求,比如观赏、医药、毛皮、食用以及某些轻工原料等。但由于野生动物在自然界里的增长是有限度的,加上不断受到捕杀,所以国家确定保护野生动物的总的方针是: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在《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还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正确地开展野生动物的养殖活动,就可以减少野外资源的消耗,也是对资源的保护。但是,根据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和不同的养殖目的,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并不是任何情况下、任何种类的野生动物都允许饲养的;对于农民来说,养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发展经济,所以应当选择有比较稳定的市场,国家允许产品加工、经营的种类;对于野生动物管理部门来说,农民的养殖活动能够符合以下两点,一般都是允许的:(1)养殖的动物是国家政策允许或正在推广养殖的种类。如鹿、蓝孔雀、鸵鸟这类传统养殖或外来的。(2)饲养的种源是合法取得的。一般是指从具有林业部门发给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或“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的养殖场购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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