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5日讯自12月1日起,山东省生产经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可追溯体系和质量责任追溯制度,做好农业化学投入品的进货、使用、出口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记录,并妥善保存2年以上。出口农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按生产经营环节依次追溯质量责任。
记者今天从省农业部门获悉,《山东省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规定,生产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大力推广国际通用的“良好农业操作规范”,按照进口国的质量安全标准选用农药、兽药、渔药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化学投入品,并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用药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出口生产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农产品出口企业建立出口生产基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将已经备案并按照国际通用“良好农业操作规范”建立的农产品出口基地名单向国内外公布。
我省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加大出口农产品质量检测的基础设施投入,逐步完善检验检测条件。积极扶持、鼓励出口农产品品牌建设,加大对特色出口农产品原产地的保护力度和出口农产品品牌企业的扶持力度,并鼓励企业积极开展国际认证和商标注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鼓励、支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充分发挥其在提供生产技术和信息服务、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控制体系以及加强行业自律等方面的效能。农业(畜牧)部门应当向畜禽养殖基地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向出口肉类屠宰厂派驻经资格认定的兽医技术人员。
根据要求,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出口农产品安全风险基金,专项用于补偿出口农产品质量风险损失;应当对出口农产品的种植、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制定出口农产品种植、养殖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与预警机制;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和生产区域土壤及水源的环境保护。
12月1日起,我省生产加工出口农产品的,应当严格按照农药、兽药、废弃物、病死动物、畜禽粪物及其包装物品等废弃物的处理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生产、销售或者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藏匿、加工、贩卖病死畜禽;破坏出口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其环境;伪造检验检疫证件、农产品生产加工记录及其他证明文件,或者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隐瞒真实情况。违者轻则罚款,重则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