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政府采取扶持农业的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多种补贴。为鼓励农场主和农民参加保险,对农业投保人给予保费补贴,最高达保费的30%。2002年布什政府颁布的《新农业法》规定,在今后的10年里,政府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和财政支持达到1900亿美元,平均每年投入190亿美元,正好低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每年农业补贴不得高于191亿美元的上限。
□钱聪
农业保险的形成与发展是农业经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农业保险、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农业信贷补贴是当今世界各国支持和保证农业生产的三大政策性措施。农作物生产在露天进行,旱涝风雹极易造成农作物歉收,保险可以弥补灾害损失,农民有了保险契约的索赔权,就会放心地扩大农业再生产投资,政府也可以减少救灾财政的负担。
美国农业保险源于华盛顿总统
关于美国农作物保险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1788年华盛顿总统关于农作物保险的命令。 但“农作物一切险”保险作为政府的政策出现是在1922年,美国在财政部设立了农业灾害保险部,农业灾害保险被立了案。1934年、1936年发生的两次严重旱灾,受灾耕地面积达到80%,导致农业生产遭到极大破坏,迫使政府为恢复和振兴农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其中之一就是建立农业保险补偿制。
1938年,国会通过了《联邦作物保险法》。为农业保险提供法律依据,中央政府和各州成立了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
联邦农作物保险的特征是:保险产品是“农作物一切险”,即是对生长期农作物的一切自然灾害(主要是农业气象灾害)以及由此产生的病虫害保险,保障农作物收获量由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引起的不确定性损失。并且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由国营保险机构经营。
这是因为,如果发生大规模的灾害,国营保险机构能够负起全部保险责任。
但是,政府渐渐发现由政府全面负责办理农业保险会使政府经营亏损很大,所以政府在1980年修订了《联邦作物保险法》。此法规定:如果美国私营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出现亏损,美国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并且政府对投保农作物保险的农场主还给予保险费补贴,私营保险公司缴纳1%~4%的营业税外,其他各种税免征。这项法令大大鼓励了民间商业保险公司和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使美国农业保险业迅速发展。
政府补贴恰好低于世贸组织上限
美国政府为保护农业生产者的投资收入,提高其信用地位和稳定农产品价格,以保险作为支持农业发展的重要措施。采取供应公司与民间公司双轨制经营,一方是政府农业部领导下的联邦作物保险公司,一方是民间私营保险公司与各州的相互保险公司,使国营与私营保险公司之间可以竞争。到目前为止,民间保险公司经营农作物保险的已有数百家,保额达上千亿美元。
美国农业现代化程度高,大型农场占主要地位,生产经营专业化,农场主面临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比较集中,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发达,商业保险普及,对农业保险有较强的要保意识,所以适合资源投保方式,农场主根据自己的意向选择向国营公司或民间公司投保。根据风险转嫁的需要,选择带向责任、混合责任或一切责任保险。在农作物保险额的选择上,有作物收获量价值,有生产成本或农贷信用保险,适应多种需求。但是,美国农作物的保险加入率在各地是不相同的,有的地区高达80%-90%,有的地区还不到10%。
美国政府采取扶持农业的政策,对农业保险给予多种补贴。为鼓励农场主和农民参加保险,对农业投保人给予保费补贴,最高达保费的30%。;政府对民营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亏损,按法定补贴率给予定额补贴;承担民营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人员的薪金费用;政府还为民营公司提供再保险。2002年布什政府颁布的《新农业法》规定,在今后的10年里,政府对农业的各种补贴和财政支持达到1900亿美元,平均每年投入190亿美元,正好低于世界贸易组织规定的每年农业补贴不得高于191亿美元的上限。
据美国农业部估计,目前大约30%的大农场获得了大约70%的补贴。联邦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农险不以盈利为目的,该公司农作物险赔付率一直在90%以上。
在美国,农作物保险发展的重点是产量保险,它由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代表国家参保,由美国农作物保险联合会参加经营的一种保险。实行产量保险制,联邦政府根据土地面积提供保费补贴,产量保险的比例越低,保险费补贴就越高。此外,联邦政府对保险人提供分保,制定保险条例和平均产量表,并协助制定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