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家四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议通过的新《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已于2010年6月1日起施行。1998年3月12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内贸易部、机械工业部、农业部发布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国经贸质[1998]123号)同时废止。新《规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配套规章,主要用于解决农业机械产品用户购买农机产品后若存在质量问题如何处理,以及法律责任的界定问题。新《规定》要求,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包修理、包更换、包退货)的原则,并规定了生产者、销售者和修理者应当履行的义务。
新《规定》对农机产品实施三包在期限上重新作了规定,它对界定三包责任至关重要,农机消费者应牢记这些期限。
1日和3日,是限定整机三包有效期内,联合收割机、拖拉机、播种机、插秧机等产品在农忙作业季节出现质量问题的修理期限。在服务网点范围内,属于整机或主要部件的质量问题,修理者应当在接到报修后3日内予以排除;属于易损件或是其他零件的质量问题的,应当在接到报修后1日内予以排除。
10日,是限定销售者在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时应予以补办的期限。农机用户丢失三包凭证,但能证明其所购农机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可以向销售者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并按规定继续享受有关权利。销售者应当在接到农机用户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销售者、生产者、修理者不得拒绝承担三包责任。
五个30日,分别限定农机用户选择修理、修理或换货、换货后的退货和退货的期限。
1.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若存在三包规定范围内质量问题的,修理者一般应当自送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修理工作,并保证正常使用。
2. 三包有效期内,送修的农机产品自送修之日起超过30个工作日未修好,农机用户可以选择继续修理或换货。要求换货的,销售者应当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免费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 三包有效期内,农机产品因出现同一严重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仍出现同一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除因易损件外,农机产品因同一一般质量问题累计修理2次后,又出现同一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机发票,选择更换相关的主要部件或系统,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
4. 三包有效期内或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农机产品按以上第3条的规定更换主要部件或系统后,又出现相同质量问题,农机用户可以选择换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更换;换货后仍然出现相同质量问题的,农机用户可以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免费退货。
5. 因生产者、销售者未明确告知农机产品的适用范围而导致农机产品不能正常作业的,农机用户在农机产品购机的第一个作业季开始30日内可以凭三包凭证和购机发票选择退货,由销售者负责按照购机发票金额全价退款。
3个月,是二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
6个月,是四冲程汽油机整机三包有限期、二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质量保证期。
9个月,是单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下小型拖拉机整机三包有效期。
1年,是多缸柴油机整机、18千瓦以上大、中型拖拉机整机、联合收割机整机、插秧机整机和其他农机产品整机的三包有效期,是四冲程汽油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1.5年,是单缸柴油机主要部件、小型拖拉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2年,是多缸柴油机主要部件、大、中型拖拉机主要部件、联合收割机主要部件和插秧机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期。
5年,生产者应当保证农机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零部件。